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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

日期:2010年04月07日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,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、《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防科研试制费、科技三项费用、各类基金、校企合作的科技开发经费以及其他科研经费等。

 

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。

北航科技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,负责办理科研经费立项手续、设备购置及外协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审批。

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,依法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和核算,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,分项目专项核算。

审计处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,依法对科研经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。

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,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,各院(系)应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。

 

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账户。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、监督和审计。

 

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,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,要有利于学校教学、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
 

第二章 预算管理

第六条 在计划(任务书)下达和签定合同的基础上,学校科研项目的承担部门本着“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实事求是、精打细算地编制预算收支表,经北航科技审核汇总后,报财务处。

 

第七条 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,其内容应包括:科研项目计划下达或合同规定拨入金额,自筹经费收入,其他收入等。

 

第八条 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、保证重点、勤俭节约的原则,其内容应包括: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、开支标准、支出金额等。

 

第三章 核算管理

第九条 经费到款立项程序:

科研经费到账后,财务处填制到款通知单;

北航科技根据到款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(系),由院(系)科研管理人员到北航科技办理科研经费到款立项手续,北航科技按照规定填制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结算通知单》或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技合同经费结算单》;

财务处依据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结算通知单》或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技合同经费结算单》进行账务处理,发放科研项目经费本(卡)。

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,所有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签字,具体支出按照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科研经费开支审批手续的规定》执行。

 

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,学校财务、科研部门要根据经费的来源渠道,严格按照规定的限额标准据实列支;没有明确规定的,学校职能部门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,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,制定相应的限额标准。限额标准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更改。

 

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本基本开支范围包括:

 

业务费: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设计费、试验费、材料费、加工费、差旅费、助研费、会议费、文献信息及知识产权事务费、印刷费、业务招待费、通讯费、交通、评审及咨询费等。

 

国际合作与交流费: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费用等。

 

外协费:指由外单位承担部分协作及加工等费用。

 

设备费: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的设备(仪器)、样机(品)、器件等的购置、试制、运输、安装等费用。

 

修缮费: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对科研项目使用的实验室及设备进行安装、维护、修理、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用。

 

人工费:指项目研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工资性支出(工资、津贴、补贴、岗贴、劳务酬金等)、聘工费等。

 

管理费: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,包括学校为管理科研项目发生的各类费用,采用按到款比例计提的方法。

 

校科技创新基金:指学校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争取国家重点项目而发生的资助支出,采取按到款比例计提的办法。

 

燃料及动力费: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支付的水、电、汽、燃料费用及排污费用。在未进行实际成本核算的情况下,采取按到款比例计提的办法。

 

固定资产使用费:指项目应分摊的学校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。主要包括科研用设备仪器使用费、科研用房屋建筑物使用费。

 

其他费用:指项目研制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其他费用。

 

第十三条 国家对专项科研项目有具体核算规定的,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结算。科研项目结束后,财务处依据北航科技的结题通知单,按照学校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。

 

第十五条 开展科研工作所涉及的出差、调研、材料(或器材)消耗、加工、设备采购、交通运输、会议等各项开支,财务处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,审查各项开支内容,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做到真实、清楚、合法。

 

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作的,经费拨款必须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。

 

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等项支出。

 

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涉及的所得税由收益人缴纳,财务处按国家规定比例代扣代缴。

 

第四章 决算管理

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甲方(主管部门)验收后,学校北航科技应及时向财务处备案,同时项目承担部门要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决算报表。

 

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(未完成项目除外),其项目负责人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。无故不办理验收备案和决算手续的,暂停该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,有经费结余的,要根据有关规定,合理分配和使用结余经费,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,按照学校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。未经批准无故不进行结余资金结算的,结余资金将全部作为学校收益处理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

第二十二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,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,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。

 

第二十三条 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,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管理。交付时,必须以双方签定的有关合同为依据,在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。

 

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或研制结束后形成的科技成果,其成果管理及转让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、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学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。

 

第二十六条 学校北航科技和财务处,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,要相互配合,相互协作,共同监督,确保各项经费支出手续完备、内容真实、核算准确,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。

 

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将科研经费放在非学校指定账户,一经查实,除限期追回全部经费外,学校将对责任人给予处罚。

 

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,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

第七章 附  则

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,其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航科技负责解释。